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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法讯网作者:李奋飞 点击数:11179 更新时间:2014/6/18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
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李奋飞 6月15日,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决定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对司法系统进行人财物统一收归省级管理。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这说明,党中央对现行司法体制的痼疾是有着深刻认识的,同时也意味着,党中央已经下定决心要从根本上、制度上解决一些影响审判独立的问题。 从这些年媒体曝光的诸多冤案来看,审判实践中一直都存在着这样的潜规则——对于那些尚未达到定罪标准的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法院大都采取了“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法院之所以选择对那些定案证据不足的死刑案件“留有余地”,主要是因为死刑案件事关重大,法院面临着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被告方、被害人乃至社会公众等在内的方方面面的压力。因此,如果不进行深刻的司法变革,并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指望法院扬弃这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显然是不现实的。 而之所以审判独立原则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因而极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流弊无法破除,法律统一适用遭遇壁垒,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信力。因此,不少法律人士早就主张,应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增加司法权的国家属性。但是,由于“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决定》先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由省一级统一管理”。 人财物的省级统一管理是统一司法的前提和保障。人事权和财政权是地方制约司法机关的杀手锏。人事权和财政权的地方化,使得司法机关依附于地方管理,成为地方行政治理的一部分。要实现统一司法,必须将司法机关从地方的制约中解救出来。将人财物的管理从省以下地方收归省级,省管法官检察官为统一司法创造了基本条件。 人财物的省级统一管理能有效遏制地方干预司法。地方人事管理权和财政管理权是地方干预司法的力量源泉。将人事管理权和财政管理权从省以下地方收归省级管理,对地方干预司法无异于“釜底抽薪”,能够有效遏制地方对司法继续进行干预。 人财物的省级统一管理使地方司法迈出依法独立审判第一步。人财物统一收归省级管理,使得地方司法真正有机会脱离干预。这一步迈得好,将有力推动整个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人财物的省级统一管理符合中国地域广阔政治统一的基本国情。司法统一既是法律的普遍性特征的具体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政治统一的基本要求。在地域宽广政治统一的中国,同样的情况、同样的权利在“同一片蓝天下”应受到同样的对待。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为司法统一提供了前提和保障,符合中国政治统一的基本国情。考虑到中国地域广阔,必须照顾地方特点,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归于省级而非中央,实是一个尊重基本国情的安排。 这次中央决定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省管法官、检察官,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的具体步骤,也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通过试点,我们可以更为深切地了解目前的物质条件、人员素质、思想观念、社会环境等是否有足够的准备来适应司法体制的重大调整和转变,还有多少支撑新体制运行的微观机制、制度问题需要我们去破解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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