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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田学清 点击数:11888 更新时间:2008/12/16 文章录入:阳小青 责任编辑:admin |
尊敬的领导: 我叫田学清,男,汉族,45岁,系重庆市开县汉丰镇永先村十五组村民,现向贵处控告黄陵县店头镇集贤村村民孙春芳涉嫌利用职权占用煤款、诈骗钱财的情况,请监督机关立案查处。 情况反映如下: 1、我与孙春芳于2007年9月14日达成协议,共同经营黄陵县仓村乡联庄村土地灾害治理工程,并开采残煤,双方约定我投资现金150万元,占20%的股份,有合同为证。法院调解书也对本人股东身份进行了确认。但工程开工后,已生产大量的原煤,由于我是外地人,他不让我进入工地,我委派周开学进入工地,孙春芳还派人殴打周开学致伤,公安也没有处理。孙春芳利用现场管理的便利条件,于2008年5月11日起孙春芳私自将合伙财产(原煤)一个人独自销售,至今已出售五万余吨,价值超过2千万,不给我们结算,我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侵占他人财产罪。 2、2007年12月23日孙春芳又以买挖掘机、装载机为名,与我达成协议,我又投资伍拾肆万元占50%股份。但是至今没有买装载机,但有挖掘机一台,是赊销来的,至今我们投资机器不与我清算,不让我方参加经营、管理。目前也联系不上他本人,我认为他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 3、在2008年3月,孙春芳多次给我说开工需流动资金,找我借贰拾万元,说出煤后马上归还,至今也没有归还我。 4、孙春芳以上3个理由骗取我投资总计贰佰贰拾肆万元。 5、12月7日,我和我弟弟找到孙春芳解决,弟弟也被孙春芳和别人殴打,现弟弟已回家叫人来矿处理进矿事宜。 6、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残煤开采价值至少捌仟余万元。鉴于孙春芳涉嫌犯罪,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工程的 股权进行重新确认。 我认为孙春芳是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采残煤为由诈骗我巨额财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和侵占他人财产罪,我也多次向黄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也未见结果,现特向领导反映,请求政法机关立案查处,返还被孙春芳侵占的本人财产。使我的股东身份得到保护,我从重庆带来的工人也请黄陵县相关部门予以保护,不能遭受孙春芳等人的侵害。
反映人:田学清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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